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妙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聖容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67,6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