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90號原 告 王靖凌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 代 理人 李姿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補瑕疵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前具狀說明先位聲明第一項之附表1、附表2所示之瑕疵所對應原起訴聲明援用之報告頁數、照片位置(以本院卷頁碼標示)。併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