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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90號原 告 王靖凌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 代 理人 李姿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補瑕疵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前具狀說明先位聲明第一項之附表1、附表2所示之瑕疵所對應原起訴聲明援用之報告頁數、照片位置(以本院卷頁碼標示)。併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案由:請求修補瑕疵等
裁判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