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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12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陳怡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陸敬瀛、陳幼蘭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9,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買賣等
裁判日期: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