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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19號原 告 呂樹泉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被 告 呂勇逵

邢玉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勇逵、邢玉美之住居所在新北市土城區、板橋區,有戶籍謄本及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列印資料附卷可憑(見北司調卷第17頁、本院卷第21頁),另經本院依上開新北市板橋區地址送達訴訟文書之結果,亦為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北司調卷第15、16頁),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現住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