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574號原 告 林月櫻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複 代理人 許瓊之律師被 告 林進池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4424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見司促字卷第9 頁),嗣變更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1個月(見本院卷第49頁),為被告同意(見本院卷第87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原告主張:兩造為親姐弟關係,被告自民國80年5月20日起至92
年11月2日止,陸續向伊借貸如附件所示之款項(下合稱系爭借款),共計150萬4424元,因被告對伊家庭有恩且為姐弟,故未立借據,又被告向伊保證經濟狀況穩定時會還款,故未約定清償期限。詎被告迄今未還款,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 萬44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1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兩造間不存在消費借貸關係,且原告未舉證證明有
交付借款予伊,再原告自陳系爭借款未約定清償日期,則原告自借貸時起即可請求返還借款,然遲至108年6月20日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借款返還請求權亦已罹於消滅時效等語,資為抗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
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又債權未定清償期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為民法第315條所明定,是此項請求權自債權成立時即可行使,其消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起算(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民事判決參照)。查原告迭次自認系爭借款未約定清償日期,而依附件歷次借貸發生日期(最末日為92年11月2日)起算,迄至原告於108年6月18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見司促字卷第7頁之本院收狀戳),顯逾15年,被告抗辯原告本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於法有據。
㈡原告雖主張本件未定返還期限,需待原告向被告定1個月以上之
期限催告返還,至催告期間屆滿後,始起算時效,故本件消滅時效應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之1個月起算云云。然,民法第478條固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惟此所指「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係給予借用人1個月之恩惠期間,亦即借用人於該期間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是以該條規定與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並無必然關聯,僅為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之起點,而非計算消滅時效期間之起點,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見解亦同,可資參照。況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未定期限之消費借貸,貸與人係得隨時請求返還,僅是須定1個月以上之催告期限,苟認自催告期滿後始得起算消滅時效,不啻將時效之開始繫於債權人之主觀意願,如其不催告,時效將永不進行,迨至百年後,其繼承人猶得催告請求,顯與時效制度之設計有違。另參酌使用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無庸終止契約,即得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借貸契約成立時開始進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3號民事判決即同此見解,可見貸與人於使用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即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不以契約終止為前提。而於消費借貸情形,貸與人亦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則其消滅時效之起算,自不應為相左之解釋。再者,民法第478條所定1個月以上期限之規定係為保護借用人,以便借用人得有合理期間籌措返還借用物,故借用人於催告期滿後始負遲延責任。若執此推論貸與人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催告期滿後始開始進行,將任由貸與人片面決定時效之起算,而變相使時效期間為無止盡之延長,反使借用人遭受更大之不利益,顯與民法第478條之立法本意相悖。是原告主張本件時效應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之1個月起算,尚無可採。
綜上,被告抗辯原告本件請求已罹於時效,堪予採信。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 萬44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1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則兩造其餘就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暨原告之證據調查聲請,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