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79號原 告 張貴富被 告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清輝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黃思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區○○路○○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7頁),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