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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張許寶勤張維清張宸洺張少溥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6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6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審案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34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日期: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