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張許寶勤張維清張宸洺張少溥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6號確認股權存在等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二、本件定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