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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政遠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信託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靜

裁判案由:給付信託財產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