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29號原 告 趙 萍訴訟代理人 陳志寧律師被 告 臺灣銀行敦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房秀岱訴訟代理人 林昱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9 年3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賴秋萍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