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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6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652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蕭全宏被 告 詹嘉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4、23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帳務編號:

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計付利息(以週年利率15 %為上限),詎被告截至108 年7 月16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3 萬4,166 元(含本金3 萬2,544 元、已到期利息886元、逾期滯納金700元、國外交易手續費36元)未給付。

㈡又被告於106年6月7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

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嗣被告於⑴107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38萬1,000元,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16.99%、⑵107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25萬4,000元,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

17.38%,上開2筆借款均依年金法分48期攤還,如未按期給付足額應攤還金額,則均按約定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且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金共1,000元。詎被告於108年5月13日最後1次付款後即未再繳款,截至108年7月16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55萬3,765元(含本金⑴30萬8,342元、⑵21萬4,492元、月付金利息2萬8,947元、遲延利息984元、違約金1,000元)未清償。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揭應付帳款依約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58萬7,93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爰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應付帳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 調整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消費明細、滿福貸月結單及信用貸款月結單、月付金試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4頁、第77至11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 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附表:

┌─┬───────┬──────┬────────┐│編│ 欠款名目 │ 計息本金 │ 計息期間及適 ││號│ │ (新臺幣) │ 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卡應付帳款│3萬2,544元 │自108年7月17日起││ │ │ │至清償日止,按週││ │ │ │年利率15%計算。 │├─┼───────┼──────┼────────┤│2 │滿福貸信用貸款│30萬8,342元 │自108年7月17日起││ │ │ │至清償日止,按週││ │ │ │年利率16.99%計算││ │ │ │。 │├─┼───────┼──────┼────────┤│3 │滿福貸信用貸款│21萬4,492元 │自108年7月17日起││ │ │ │至清償日止,按週││ │ │ │年利率17.38%計算││ │ │ │。 │└─┴───────┴──────┴────────┘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