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32號上 訴 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01,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