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東莞市大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銘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裴凌等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33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