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66號原 告 莊英俊
莊英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被 告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確認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起訴狀附表1、2所示建物之受益權,上開2建物之價額尚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分別以新台幣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台幣330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6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0元,尚應繳納新台幣28,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