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87號原 告 賴政
賴致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代 表 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惟原告請求讓售臺北市○○段○○段○○○ ○號之土地面積285.5 平方公尺,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萬1,500 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41 萬3,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1,696 元,原告僅繳納4,000 元,尚欠18萬7,6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