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謝家勝被 告 沙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收到被告向本院提出之言詞辯論意旨狀,未及將原告所提上開書狀繕本交付被告表示意見,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
5 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