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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1號原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訴訟代理人 陳允靖被 告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婁成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被告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部分有疑義,有再開辯論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