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29號原 告 林明牽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被 告 袁語晗(原名:袁雨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不得一造辯論判決,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29號原 告 林明牽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被 告 袁語晗(原名:袁雨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不得一造辯論判決,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