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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5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張添順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張添順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以原告尚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00元裁定駁回其訴,惟原告復於同日繳納裁判費10,400元,是以,原告聲請退還上開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0,400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