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佘玉華間請求返還解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