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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2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263號原 告 呂碧珍被 告 金角商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康秋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金角商業公寓大廈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如附表所示之決議均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法定代理人康秋月(下稱康秋月)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召開金角商業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系爭會議由康秋月擔任主席,並通過第1案:推舉新任主任委員、第2案:主任委員使用管理費的金額限制、第3案:電梯的管制、第4案:現行施工時間沒有限制,造成居住人身心困擾,應該有一定時間限制、第5案:重要事項公佈欄張貼公告須於一週前,持續張貼一週以上、第6案:日後每樓層輪流擔任主任委員,一年一輪。由十樓開始依序往九樓、八樓…以下樓層輪流擔任、第7案:管理員不可以聘用區分所有權人三等親之親屬擔任。現任管理員即為呂小姐的丈夫。以後財源充裕後,可考慮保全物業管理等討論事項作成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管理委員選任事項:通過康秋月為新任主任委員(不領車馬費)財委為陳瑞英(專業會計師)監委為李嘉琳等議案。然康秋月並非經管理委員會互推產生、或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互推產生、或係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並無召集系爭會議之權限,系爭決議自屬無效而不存在,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系爭決議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伊曾於101年3月24日,由金角商業公寓大廈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訴外人廖勝國(下稱廖勝國)擔任主任管理委員,嗣並續任,任期至104年5月止,其後即未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則伊自104年6月起迄至108年止,屬無管理委員,更無主任管理委員之狀態,故4名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推選康秋月為召集人而出面召集系爭會議,康秋月係以合法之召集人身分發出召集通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定期會議,所為決議自屬合法有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及康秋月均為金角商業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6、337頁)。

㈡、於108年3月18日,由康秋月召集系爭會議作成系爭決議,有系爭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5-196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系爭會議,係由無召集權之人所為之召集,而請求確認系爭決議不存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無確認利益?㈡系爭會議之召開是否係無召集權人所為之召集?茲析述如下: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無確認利益?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茍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且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之效力。於此情形,即屬依法提起確認該會議決議不存在之訴以資救濟之範疇,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為金角商業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其主張系爭會議為無召集權人召開,其所召集之系爭會議決議不存在等語,即為被告所否認,已影響原告身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且原告因系爭決議之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已致其私法上之地位及權利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該不安狀態延續至今,又得以本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系爭會議之召開是否係無召集權人所為之召集?⒈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準此,區權人會議,應由上述有召集權人召集,該召集人應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推選書,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⒉經查,依金角商業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5條第1項規定,管理

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之;同規約第7條第4項規定,每屆管理委員任期為1年,自每年1月18日起至翌年1月17日止,連選得連任(見本院卷第79頁)。金角商業公寓大廈於101年3月24日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廖勝國擔任主任委員,後廖勝國續任,任期至104年止,期後即未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金角商業公寓大廈自廖勝國卸任起至召開系爭會議間,均未選任管理委員及主任管理委員,為兩造所無爭執;且金角商業公寓大廈於106年至107年並未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臺北市建管處)報備,有臺北市建管處108年10月28日北市都建寓字第1083102112號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65頁),是以,於系爭會議召開前,金角商業公寓大廈係無主任管理委員或管理委員之情,堪以認定。

⒊被告辯稱因金角商業公寓大廈無主任管理委員或管理委員,

故由該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劉武陵、劉志輝、曾錦玲及三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漢公司)以書面推薦區分所有權人康秋月為區分所權人會議召集人,並公告召開系爭會議,並據其提出金角商業公寓大廈(社區)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下稱推選公告)、108年3月11日公告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41、43-45頁)。然考據前開108年3月11日公告內容,並無檢附上開推選公告,亦非係於系爭會議前10日所為公告;復稽以三漢公司提出委任訴外人陳桂珠進行推選之委任書,係於108年3月18日簽立委任書,有該委任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81頁);又該推選公告係推舉康秋月擔任管理負責人,而非召集人,有金角商業公寓大廈(社區)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1頁),可見推選公告並非推選系爭會議召集人之公告。康秋月受推選為系爭會議召集人,顯不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之公告要件甚明。準此,康秋月顯無從以推選公告召集系爭會議之權限至明,參照前揭判決要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不能為有效之決議,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所為決議當然自始無決議之效力,據此,系爭會議非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不能為有效之決議,故系爭會議所為系爭決議,當然自始無決議效力,則原告主張系爭決議不成立,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系爭會議係由無召集權之康秋月召開,故系爭決議無效,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編號│ 議案 │ 決 議 │├──┼─────────────┼───────────────┤│ │提案一: │一致通過康秋月為新任主任委員(││ 一 │推舉新任主任委員。 │不領車馬費)。財委為陳瑞英(專││ │ │業會計師)。監委為李嘉琳。 │├──┼─────────────┼───────────────┤│ │提案二: │維持原制度使用管理費的金額為二││ 二 │主任委員使用管理費的金額限│萬元。 ││ │制。 │ │├──┼─────────────┼───────────────┤│ 三 │提案三: │通過廢除電梯的管制。 ││ │電梯的管制。 │ │├──┼─────────────┼───────────────┤│ 四 │提案四: │通過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點到││ │現行施工時間沒有限制,造成│下午五點。 ││ │居住人身心困擾,應該有一定│ ││ │時間限制。 │ │├──┼─────────────┼───────────────┤│ 五 │提案五: │通過。 ││ │重要事項(例如清洗水塔、施│ ││ │工等)公佈欄張貼公告須於一│ ││ │週前,持續張貼一週以上。 │ ││ │說明: │ ││ │這次清洗水塔週六下班前張貼│ ││ │公告,隔天清晨馬上停水,造│ ││ │成許多人沒有存水,極度不方│ ││ │便。住戶反應工人在施工期間│ ││ │任意關水,洗澡洗一半停水冏│ ││ │境。施工移動水錶後住戶反應│ ││ │水流變很小,請施工廠商再仔│ ││ │細檢查。 │ │├──┼─────────────┼───────────────┤│ 六 │提案六: │通過。 ││ │日後每樓層輪流擔任主任委員│ ││ │,一年一輪。由十樓開始依序│ ││ │往九樓、八樓…以下樓層輪流│ ││ │擔任。 │ │├──┼─────────────┼───────────────┤│ 七 │提案七: │通過。 ││ │管理員不可以聘用區分所有權│ ││ │人三等親之親屬擔任。現任管│ ││ │理員即為呂小姐的丈夫。以後│ ││ │財源充裕後,可考慮保全物業│ ││ │管理。 │ │├──┼─────────────┼───────────────┤│ 八 │管理委員會選任事項(規約另│ ││ │有規定選任方式者,依其規定│ ││ │辦理。): │ ││ │通過康秋月為新任主任委員(│ ││ │不領車馬費)。財委為陳瑞英│ ││ │(專業會計師)。監委為李嘉│ ││ │琳。 │ │└──┴─────────────┴───────────────┘

裁判日期: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