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78號原 告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天航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YASUDA ASIA LIMITED等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