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70號原 告 愛客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訴訟代理人 張宏暐律師被 告 吳素真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