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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70號原 告 愛客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訴訟代理人 張宏暐律師被 告 吳素真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