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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93號上訴 人 即原 告 廖詹文玉被上訴人即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5,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