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17號原 告 陳東城
陳俊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寶貴被 告 興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君婷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應於109年12月14日前,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件:
一、請查報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至今,坐落於系爭地上物鄰近地區且與系爭地上物之建材、租賃使用目的相當之「建物」(不含土地)租金行情,並請提出符合前述租賃條件之契約、實價登錄或其他資料。
二、被告提出之109年9月24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第11頁記載:「縱鈞院認原告附合之主張可採,然被告依民法第816條之規定,自得請求原告償還系爭地上物C部分之價額」等語,請被告確認係作何抗辯?除去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與本件訴訟標的之關連性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