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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培津被 告 李淑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袁震天即遠見律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8,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