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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23號原 告 王東陽被 告 當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興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210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日期: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