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創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宜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宏昇間請求履行承諾書等事件,對民國 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5,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