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71號原 告 廖敬杰被 告 董耀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因侵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
101 年度審簡字第1303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緩刑5 年,並命被告向原告分期支付賠償金新臺幣107 萬元之緩刑條件。惟嗣後被告未履行該緩刑條件,爰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查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之住所地為宜蘭縣(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