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7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洪雅芬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吳亞蘋建築師事務所即吳亞蘋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之請求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8197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5510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