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67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洪雅芬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複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吳亞蘋建築師事務所即吳亞蘋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819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已繳納裁判費5510元,現反訴原告擴張請求為70萬680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7710元,尚不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