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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8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73號原 告 中華民國臺北成功中學校友會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郭乃寧律師複 代理人 蘇厚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天明間請求返還證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時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配號通知單及會計簿冊等文件之原本,以及印章及存款。嗣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具狀為訴之變更,將前開請求返還存款部分變更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31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420元及其利息。就前開請求返還文件原本與印章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1,650,000元定之。至就原告變更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420元。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3,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之17,335元,尚欠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裁判案由:返還證書等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