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73號上 訴 人 袁天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臺北成功中學校友會間請求返還證書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之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配號通知單、發起人名冊、會員資料、存摺、印章等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至就命被告為損害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420元。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3,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薛嘉珩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