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8號原 告 侯琮壹訴訟代理人 李奇律師
林俊宏律師複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被 告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健驊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