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逢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昱螢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英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