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梣熙即十二番商行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郭思妤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