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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80號原 告 百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智揚訴訟代理人 許騰升

黃青鋒律師被 告 吳鳳珠(即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追加被告 吳文明(即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

吳文俊(即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

吳文進(即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

吳文發(即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

吳鳳英(即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吳鳳珠、吳文明、吳文俊、吳文進、吳文發、吳鳳英為追加被告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追加被告吳慶煌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查吳慶煌於109年6月18日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吳鳳珠、追加被告吳文明、吳文俊、吳文進、吳文發、吳鳳英,渠等亦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親等關聯查詢資料、除戶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本院卷第319至323頁、本院不公開卷第3至17頁),爰依職權命吳鳳珠等6人為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