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81號上 訴 人 喬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菖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