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83號原 告 王碧珠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曾毓君律師被 告 楊天送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盧姵君律師蔡宛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拆屋還地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二、本件定於109年7月2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