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83號原 告 王碧珠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曾毓君律師被 告 甲子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振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一造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