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53號原 告 王效輿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0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被 告 衣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 0 樓法定代理人 劉銘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 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等文件」之記載,應增列更正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等文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