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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0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98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被 告 陳家萬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8688號確認界址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月10日裁定命在系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10號裁定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