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寶鳳
黃朝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5,687,714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昭誼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民國109年11月16日發給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A範圍 277.1 7,100元 1,967,410元 2 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B範圍 101.6 7,100元 721,360元 3 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C範圍 97.14 7,200元 699,408元 4 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F範圍 44.26 7,200元 318,672元 5 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G範圍 268.2 7,200元 1,931,040元 6 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H範圍 6.92 7,200元 49,824元 合計5,687,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