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60號原 告 鄭雅穗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于巧柔被 告 薛淳婷
薛淳如林詩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參加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4260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應繼分比例」欄所載「附表一編號7之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1/48。附表一編號7之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1/3」等語,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7之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1/3」。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備註」欄所載「附表一編號1至7之不動產」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1至6之不動產」;附表二編號1「備註」欄所載「附表一編號8之不動產」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7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及「備註」欄之記載,有本裁定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