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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95號原 告 凌韻富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被 告 翠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邱景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管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裁判案由:履行分管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