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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98號原 告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被 告 陽光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緒瑋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複 代 理人 王崇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方面:檢附民國108年11月7日民事撤回暨準備 (三)狀(本院卷第105頁)之被告收受之回執,說明被告於何時收受該書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於前次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被告法定代理人業已辭任,並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迄今被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儘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附繕本1份及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維斌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日期: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