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65號上 訴 人 陸正凱訴訟代理人 廖智偉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才秉星、謝晉豪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