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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72號原 告 黃健治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被 告 蔡力行

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裁判日期:201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