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南海遊艇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南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鳳英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28號請求交付股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