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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05號原 告 施雲年被 告 林子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日期:2019-12-20